深度解析《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中国反行政垄断执法体系的重大升级与市场统一新蓝图
📰 新闻原文概括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执法工作,并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规定详细列举了各类滥用行政权力的具体行为,明确了调查、立案、处理、约谈、公开等全流程执法程序,并强化了对省级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原2023年3月10日发布的同名规定同时废止。
🔍 引言:为何此时修订?—— 时代背景与战略意图
此次修订并非简单的法规更新,而是中国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蓝图下的关键一步。🚨 当前,中国经济正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体制性障碍,是激发内需潜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核心命题。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后,反行政垄断的执法权重被空前提升。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反垄断执法重心正从传统的企业垄断行为,向更深层次的“政府行为导致的垄断”倾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手术刀”。
⚖️ 核心亮点解析:新规的“五大升级”
💡 升级一:执法权责体系更清晰,央地协同更高效
- 总局统筹与省级主责:新规明确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对“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等重大、复杂案件的直接查处权(第三条),同时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执法(第二条)。这构建了“总局抓总、省局主责、上下联动”的立体化执法网络。
- 案件指定与报告制度:总局可以指定省级部门查处本应由总局查处的案件(第三条),省级部门发现案件超出权限或有必要由总局查处的,必须及时报告(第三条)。这避免了推诿和管辖权争议,确保了重大案件得到恰当层级的处理。
🚨 升级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清单化、具体化,可操作性极大增强
新规第四至第十条,以“负面清单”形式,前所未有地详细列举了六类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几乎涵盖了地方保护的所有“隐形手段”:
- 限定交易(第四条):明确要求、暗示、拒绝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等方式,限定购买指定商品。
- 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第六条):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收费、技术标准、许可条件,设置关卡、软件屏蔽等。📊 案例提示:某地曾对外地生产的白酒设定额外的质检项目,变相提高准入成本。
- 排斥限制招投标(第七条):信息不公开、排斥外地经营者、设置歧视性信用评分、资质要求等。
- 排斥限制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厂,并施加不平等要求。
-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第九条):通过行政命令、协议等方式,强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十条):以规章、文件等形式固化保护政策。
这种清单化规定,如同给了执法者一把“标尺”,也给了市场主体一份“维权指南”,极大压缩了地方政府“打擦边球”的空间。
⚙️ 升级三:执法程序更规范、透明,赋予当事人更多权利
- 举报与立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第十二条),实名书面举报需进行调查(第十三条),并明确了立案标准(第十五条)。特别是,如果被调查单位在调查期间已停止行为、消除影响,可以不予立案,体现了“教育与纠正相结合”的原则。
- 调查与处理:详细规定了调查权限(第十六条)、委托调查(第十七条)、跨区域协助调查(第十八条)。被调查单位有权陈述意见(第十九条)。
- 行政建议书:处理的核心是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第二十条),并制作详细的《行政建议书》(第二十一条),载明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整改时限等。这既体现了对行政体系内部层级管理的尊重,也通过公开建议书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和监督压力。
🤝 升级四:引入“约谈”等柔性执法工具,建立事前预防机制
新规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正式将“约谈”制度纳入反行政垄断执法工具箱。执法机构可以对涉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约谈情况可通报上级机关,也可向社会公开,并可邀请媒体、专家等列席。💡 深度见解:约谈制度是一种成本更低、对抗性更弱、更注重沟通与合规引导的执法方式。它能在行为早期进行干预,避免问题升级为正式调查和处罚,符合现代监管“预防为主”的理念。同时,公开约谈能产生“查处一个、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 升级五:强化竞争倡导与公平竞争审查的衔接
新规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是极具前瞻性的规定。它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必须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咨询、开展竞争影响评估、发布评估报告、组织培训交流等方式,积极支持、促进政策制定机关深化公平竞争理念。这标志着中国反垄断工作正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查处”的全链条监管转型,致力于从源头上防止排除、限制竞争政策的出台。
🌐 深度影响与趋势预测
1. 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深远影响:从“竞争者”到“裁判员”的彻底回归
新规的施行,将深刻改变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思维。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在GDP考核压力下,某种程度上扮演了本地企业“总代理人”的角色。新规通过清晰的行为禁令和有力的执法威慑,将倒逼地方政府角色回归到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创造者。预测未来“以投资换市场”、“采购本地货”等潜规则将大幅减少。
2. 对市场主体的重大机遇:跨区域经营壁垒有望实质性降低
对于全国性企业,尤其是平台企业、连锁企业、制造业龙头企业而言,新规是重大利好。🔍 案例分析:一家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全国铺设充电网络时,常遇到某些城市以安全、标准为由设置准入障碍。新规实施后,此类行为被明确禁止,企业维权有了更直接的依据和渠道。预计将显著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加速形成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
3. 对执法能力的挑战与展望:专业性与独立性面临考验
查处行政垄断,本质上是“下级监督上级”、“外部监督内部”,对执法机构的专业能力、政治勇气和独立性提出极高要求。新规虽然强化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但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本地政府行为时,仍可能面临现实压力。未来趋势可能是:
- 跨区域交叉执法:借鉴环保督察经验,可能建立反行政垄断的跨区域督察机制。
- 司法救济加强:当行政建议未被采纳时,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据《反垄断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可能会增加。
- 数字化监管:利用大数据监测商品流通数据、招投标信息,智能识别地方保护嫌疑,实现精准执法。
4. 长期趋势:推动中国经济地理格局重塑
从长远看,严厉反行政垄断将加速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产业布局将更多由市场、资源禀赋和产业链效率决定,而非地方政策优惠。这有利于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经济圈等优势地区形成世界级产业集群,同时其他地区则依据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最终形成“主体功能突出、优势互补”的高质量区域经济布局。
💎 结论:迈向更加成熟、定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定(2026版)》的出台,是中国反垄断法治化进程中一座新的里程碑。它不仅仅是执法规则的细化,更是一次深刻的治理理念宣示:即通过法治化和制度化手段,坚决破除行政性垄断这一市场经济中最顽固的壁垒。它的成功实施,将有效降低市场分割程度,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提供坚实的执法保障,最终服务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宏伟目标。其2026年的施行日期,也预留了充足的学习、宣传和准备期,预示着这将是一场有计划、有步骤、坚定推进的深刻变革。🚀










